“刺死辱母者”案宣判 律师称难服人 民众亦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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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3-06-05 23:25,文中所关联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请知悉!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对自己及母亲的凌辱之后,山东聊城市 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

这是南方周末报道的一则新闻。然而,正是这则电视节目中才有的黑社会催逼高利贷场景在生活中真实发生,在日前也引起了一阵不小的舆论风暴。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刺死辱母者”案宣判 律师称难服人 民众亦感不安

“刺死辱母者”案

2017 年 3 月 23 日《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

面对法院的判决,大多数公众却并不买账,这种撕裂社会共识的决断引发轩然大波。与此同时,涉事数方展现出的民间金融生态、实业生态、社会生态、法治生态更是令人惊讶万分。法律以解决现实生活问题为宗旨,但它背后也应该蕴藏着对人生意义的追寻和理解,因而法律就应该还具有非常人性的一面。

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样的说辞笔者难以苟同,面对这样一群黑社会人员,毫无人性且罔顾人伦的施暴者,于欢的心该有多大才能理解。面对警察都不置可否的现状,于欢拿什么处理,求饶还是还债?有效果还是他有还债的实力?

当然,于欢确实杀人了,这是无可改变的事实,但是在法律面前,他也断不至于承受如此重的判决。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是一个孩子在母亲受辱时,能够做到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拯救了。正如同微博网友“深夜一只猫”所说:“说白了,孩子杀死侮辱自己母亲的流氓被判无期,符合剥夺合法暴力反抗权的执法趋势。无疑是为了维稳需要。一个国家如果如此擅于剥夺百姓的血性,连自己的母亲被暴徒脱了裤子极端羞辱都不能反抗,那么到了外敌入侵的时候,就不要谴责自己的国民为何“竟无一人是男儿”,因为真男儿都被精神阉割了的奴才消灭了。”

而正是这样的判决和言论也引发了民众的深思和不安。微博用户“龙猫自在”说:“儿子保护母亲和战士保卫祖国本来就是同一种情感,你不能遏制儿子保护母亲,又要战士保卫祖国。”微博用户“琢磨先生”说:“我不相信一个连母亲都不保护的人会爱国。”

 

共青团中央发声:若属实 当地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在此事的不断发酵之下,共青团中央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共青团中央表示:“首先,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无论事情背后有何种缘由,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没有做到对报案人人身安全的有效保护,最终发生了悲剧,显然在法律上或者道义上负有某些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并且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第三,如果媒体报道存在失实和夸张,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最后,之前不少网络热点事件,经过更多细节发布后会让我们发现实际情况比第一版本更为复杂。因此,兼听则明。在部分当事方尚未发声,部分细节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希望我们在满腔愤怒之下,依然能够保持理性和文明。”

 

律师态度:被判无期,难以服人!

德衡律师集团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徐红亮也从专业角度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和观点。

根据新闻报道“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次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一个房间内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当晚 8 点多,11 名催债人员把其围住。”他认为,杜志浩等人已经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了苏银霞、于欢的人身自由,致使其二人无法自由离开拘禁地点,已经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权,该行为系非法拘禁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苏银霞、于欢是非法拘禁的受害人。

本案中,无论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影响苏银霞、于欢正在遭受非法拘禁行为这种不法侵害,且在于欢的出门被杜志浩等人拦下。《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说,于欢用刀捅人的行为,具有一定正当防卫的事实基础。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种 认定 值得质疑的 ,“对方未使用工具”,不使用工具并无法说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方在人数上十多人,在行为上“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可见, 没有使用工具,现场处处是工具,怎么能够认定“未使用工具”就不存在紧迫性呢?把一个人追到悬崖边上打,也一样没有使用工具。难道不危险吗?

派出所已经出警,这个事实不容否认,可派出所的出警导致不法侵害停止了吗?有效解救被拘禁的苏银霞、于欢了吗?没有,虽有出警行为,但未能消除不法侵害这种状态。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可是,不动人打人的非法要账方式还有成千上万种,不动手打人的要账,警察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随即离开”吗?欠钱不还,固然不对,但法律已经提供了多种债务追索方式,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不允许使用暴力进行私力救济。

所以,法院因“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而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狸卡司观点:慎以执法的名义令人生恶 勿以执法的名义令民绝望

一个弱者,在极端的环境下的“自救”,被判以生命不能承受之判决。我们的法律,是让弱者变强,让弱者活的更加有底气、有尊严,而不是让弱者变得更弱小。一纸判决令民众如此不满与不安,甚至连律师都觉得“有失公允”,是法律太过于“铁面无私”还是民众真的“不懂法”呢?我们希望面对事件,慎以执法的名义令人生恶,也勿以执法的名义令民绝望。目前于欢及其家属准备提出上诉,我们也希望该案件能有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判决。面对此案,于欢可能需要舆论对他的支持,但请注意,这个“舆论支持”并不是“无罪支持”,而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有利支持。

 

狸卡司 · 澄光自媒体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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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酥耳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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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条评论)
張無忌
2017-04-02 10:41:52 回复

看来你很久没更新了啊!

   changyan  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