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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最后更新于 2018-12-07 14:52,文中所关联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请知悉!
近日,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了一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回复某法院的《调查函回函》图片。
《调查函回函》原文如下:
某某人民法院:
贵院发来调查需求,我司已收悉,现将贵院函中所列调查事项答复如下: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
我司一向致力于营造绿色的网络环境,依法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全力配合贵院开展调查,请贵院理解并支持。
此致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看完《回函》,很多网友不由地要为腾讯点一百个赞。原因并不是因为其“拒绝”了法院的调取要求,而是腾讯公司在技术上保护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安全。
毫无疑问的,再调取公民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等私密信息后,可以快捷地掌握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但它的代价是更多遵纪守法的公民“被扒光”。
正因为此,我国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技术侦查”手段,但同时也对该手段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 148 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两最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 号,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以“调取证据”的名义,成功(变相)地完成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自授权”,因而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争议。
第 1 条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第 3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本文当事法院向腾讯发函要求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正是依据上述“法发[2016]22 号”《规定》。
应该说,打击犯罪始终是社会治安的主旋律。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宪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原来,微信本质上也是一种通信的工具,通过微信发送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对于私人对私人的聊天记录,即腾讯所说的“点对点”传输,应归入通信秘密范畴,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以查询,而且,查询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被排除在外了,看来,宪法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确实是很强的。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调查权力,但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宪法面前,要想查询微信个人聊天记录,人民法院也只能是“奈何桥上叹奈何”了。
说到这里,我们终于明白了,腾讯公司拒绝人民法院对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调查,底气不是因为他是一家牛逼哄哄的互联网公司,而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宪法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假如这份回函是真实的,那么,我们确实应该佩服腾讯公司。不是因为他敢于拒绝法院,而是因为他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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